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职业培训指的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职业培训指的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下是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有“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培训费用,普通、必要的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也不能混为一谈,且应以实际为员工专项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来约定违约金数额。
因此,如果你所说的“员工培训”如果是专项技术培训的话就要承担违约金。
简单地说,大学负责研究理论,职业教育是把这些理论、技术运用到生产一线的。
如果一个社会只有搞理论的,而没有把这些理论拿到实践中检验的人,那么就会出现“理论过剩”的现象。比如在就业方面的表现就是“学历过剩”:大学生找不到工作,而各大工厂又招不到高素质的技术工人。
黄炎培说:“职业教育,将使受教育者各得一技之长,以从事于社会生产事业,藉获适当之生活;同时更注意于共同之大目标,即养成青年自求知识之能力、巩固之意志、优美之感情,不惟以之应用于职业,且能进而协助社会、国家,为其健全优良之分子也。”本人认为这是对职业教育最完整、到位的解释,职业教育是一种偏向于就业的教育,因此,既要培养学生的“硬技术”,更要提高学生的“软实力”。
简单地说,大学负责研究理论,职业教育是把这些理论、技术运用到生产一线的。
如果一个社会只有搞理论的,而没有把这些理论拿到实践中检验的人,那么就会出现“理论过剩”的现象。比如在就业方面的表现就是“学历过剩”:大学生找不到工作,而各大工厂又招不到高素质的技术工人。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职业培训指的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职业培训指的是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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