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校外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校外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1.对培训内容的规定:教育培训机构如果开展学科类的培训,如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必须将招生对象,上课时间等在教育部门进行备案并公布。
2.对培训收费的规定:收费的时段要与教学安排协调一致,并且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或者是60个学时以上的费用。同时,培训机构的费用也要公布出来,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3.对培训时间的规定:***期不允许上课,很多培训机构将时间挪到了周中,因此培训时间与学校的教学实践不能互相冲突,结束的时间也不能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这个规定即使是在线教育平台,也要严格执行
第三方机构进校培训管理规定:限时间、限内容、限类型、限价格。
限时间,义务教育阶段学科类培训机构不得占用国家法定节***日、休息日及寒暑***期组织学科类培训。如在上学日放学后开展培训,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八点半,且不得留作业。
第一条 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是指按规定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助教、带班人员等***人员按照其他人员进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招用具有中国国籍的人员,招用外籍人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管理办法是为了加强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管理,规范机构和从业人员培训行为,保障学生、培训机构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
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包括教学人员、教研人员和其他人员,其中教学人员是指承担培训授课的人员,教研人员是指培训研究的人员。
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适用于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及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开展校外培训的机构。
云南校外培训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和《省委办公厅、省***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工作方案的通知》精神,加快推进“双减”工作落实落细,进一步加强学龄前、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的服务监管工作,促进要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是指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县行政区域内面向学龄前儿童、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阶段在校学生开展文化课类教育培训工作的营利性和非营利性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 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应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教育方针,将社会效益放在首位,尊重教育规律、训练规律和身心发育规律,以培养文化课兴趣爱好、提高身体素质、提高人才质量为目标,为国家培养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四条 县教育是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的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县实际,细化工作方案,根据属地管理的责任权限,全面落实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的审批、监管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内的文化课类校外培训机构。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校外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校外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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