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河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条例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4个相关介绍河南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条例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招收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中小学生,违法开展校外培训,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该办法;同时提出,对当事人的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校外培训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民办培训学校管理,规范教育培训市场,促进民办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办培训学校,系指本市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审批设立的实施文化课程、艺术特长、人文素质、学习能力、继续教育等方面培训的非学历教育学校。
第三条 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归口管理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负责辖区内民办培训学校设置审批、变更审批、终止审批和日常监管、年度评估、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四条 民办培训学校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接受***有关职能部门的管理监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各级各类民办学校;但是,不得举办实施军事、警察、政治等特殊性质教育的民办学校。
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各级人民***应当依法支持和规范社会力量举办民办教育,保障民办学校依法办学、自主管理,鼓励、引导民办学校提高质量、办出特色,满足多样化教育需求。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个人出资且担任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
两人或两人以上合伙举办的,可申请办理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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