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今天小编关注到一个比较有意思的话题,就是关于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的问题,于是小编就整理了3个相关介绍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的解答,让我们一起看看吧。
职业培训与专项培训是相对应的两个概念。
职业培训专指对准备就业和已经就业的人员,以开发其职业技能为目的而进行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教育和训练。而专项培训在法律上并没有明确定义,一般认为专项是指企业为了提高生产效率,满足特殊岗位的需要,对员工进行的专业操作技能及专业知识的培训。如为操作新型机械设备而组织的专门培训,且该新设备系公司的核心技术,可以认定培训为专项培训。专项职业技能培训涵盖了许多不同的领域和职业,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些类型:
美容美发类: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发型设计、美发、美容、美甲等技能。
餐饮类:培训内容涉及烹饪、面点制作、饮品制作、餐饮管理等。
医疗护理类:培训内容涵盖护士、康复师、***师等医疗护理人员的专业技能和知识。
机械电子类: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机械加工、电子技术、数控机床等技能。
计算机类:培训内容涉及计算机编程、软件开发、网络技术等。
服装设计类: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服装设计、裁剪、缝纫等技能。
市场营销类:培训内容涉及营销策略、销售技巧、市场调研等。
文化艺术类:培训内容涵盖音乐、舞蹈、美术、书法等文化艺术领域的技能。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专项职业技能培训类型,实际上还有很多其他类型的培训,例如汽车维修、农业技术、建筑类等等。这些培训旨在帮助人们获得专业技能和知识,提高就业能力和职业发展水平。
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_a***_]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以下是新《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新《劳动合同法》之所以有“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这个规定,目的是防止公司滥用违约金条款,事先约定高额违约金来限制员工流动。新法施行后,员工可以主动离职,并无需承担违约金责任。即使公司自行规定违约金,***今后也不会支持。
但新法亦对此作了2个例外规定:一是在公司支付培训费用并约定了服务期限后,员工在约定的服务期内主动离职,应当赔偿违约金;二是,在违反竞业限制责任时,员工也应该承担违约金责任。
这里的培训,不是普通的、必要的培训,而是专项技术培训。因培训产生的违约金数额,不得超过公司实际支出的培训费用。此外,公司要求员工支付的违约金,亦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对于培训费用,普通、必要的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培训也不能混为一谈,且应以实际为员工专项技术培训所支出的费用来约定违约金数额。
因此,如果你所说的“员工培训”如果是专项技术培训的话就要承担违约金。
到此,以上就是小编对于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的问题就介绍到这了,希望介绍关于职业培训与专项技术的3点解答对大家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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